上海科技大学档案利用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758

为充分发挥档案作用,规范档案利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根据《上海科技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学校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需利用学校馆藏档案的,按学校档案使用权限和审批规则,在学校档案管理系统中填写档案利用申请,经审批后按照批准的使用方式使用。

第二条 在未指明使用方式时,默认为仅供阅读;需要复印或借阅的,需要在申请时专门说明并得到专门批准;复印档案应使用档案馆专用复印机;借阅档案期限应按照实际使用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七天。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部门档案的,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需要查阅其他部门档案的,应同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归档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本校学生或毕业生查阅本人档案、成绩单、论文等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查后由图书信息中心(档案馆)人员协助在指定阅览室查阅档案,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或开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科研项目、基建项目类档案主要用于归档部门查阅,其他部门或单位需要查阅的,需经归档部门同意并由归档部门陪同在指定阅览室查阅。

第六条 财务管理类档案主要用于财务人员利用,其他部门或单位需要查阅的,需经财务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财务处陪同在指定阅览室查阅。

第七条 校级会议纪要、纪检监察记录不开放;需要利用该类档案时应经归档部门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由归档部门陪同在指定阅览室查阅。

第八条 密级档案或内部非公开文件不开放利用;如因工作需要利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阅览室查阅、不得复制,利用者需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所有在线利用档案均为阅览方式,且作为流媒体控制。

第十条 需要提供档案证明的,由图书信息中心(档案馆)提供档案数字版本并加盖学校档案证明章,法律效应等同于原件。

第十一条 外单位或个人来我校利用档案,均需凭单位开具有效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一般不提供原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有关档案原件的,需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需要借阅人与图书信息中心(档案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档案的完整归还。

第十三条 利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泄露、污损、涂改、剪贴、拆卷、转借和丢失档案材料;未经归档部门专门同意,不得公开发布档案。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规定由学校综合办和图书信息中心(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