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科技大学图书信息中心文献资料捐赠工作,保护捐赠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相关配套规定以及图书信息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图书信心中心捐赠各类文献(含数据库、数据集等电子文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文献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捐赠人应在捐赠前对涉及的文献资料进行核查,捐赠人向图书信息中心进行捐赠即代表捐赠人承诺捐赠资料符合本条要求。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文献资料应是捐赠人合法拥有并有合法处置权的资料。捐赠人向图书信息中心进行捐赠即代表捐赠人承诺捐赠资料符合本条要求。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接受捐赠的文献资料应符合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保障规划。对于具有特殊研究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资料,将由图书信息中心邀请专家或专业部门专门鉴别处理。
第五条 捐赠人在捐赠前应提前通知图书信息中心,并告知对前述第二、三、四条的核实情况,必要时应与图书信息中心资源建设主管沟通。
第六条 根据文化安全和场所安全的要求,图书信息中心原则上不能接受未事先沟通就寄送的资料为“捐赠资料”。对未事先沟通直接送达的资料,图书信息中心将通知寄送人取回。如果通知无法送达或沟通后捐赠人不承诺履行了前述第二、三、四条义务,图书信息中心将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处置,必要时通知公共安全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图书信息中心将对拟捐赠的文献资料查重,一般不接受已有馆藏的文献资料。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接受非成套非重要期刊的捐赠。具有特殊研究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资料,将由图书信息中心邀请专家或专业部门专门鉴别处理。
第九条 图书信息中心将对拟捐赠的文献资料品相进行检查,一般不接受较大残缺破损的文献资料。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资料,将由图书信息中心邀请专家或专业部门专门鉴别处理。
第十条 图书信息中心将对所有受捐赠的文献资料是否符合前述第一条要求进行复核,由图书信息中心资源建设主管负责,必要时由图书信息中心学科馆员协助,对符合前述第二条要求的提出上架的建议,报图书信息中心主任审批后处理。有重要疑问的文献资料报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经过审核后可以上架的文献资料应登记和编目,在题名页张贴捐赠信息后入普通馆藏,一般不设捐赠专架。
第十二条 对接受捐赠的文献资料,图书信息中心给捐赠人寄送感谢函,并保留完整的捐赠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因不符合前述第二条要求的文献资料,图书信息中心应明确告知捐赠人,并退回所捐赠的文献资料。如果被告知或有理由怀疑所捐赠的文献资料不符合前述第三条要求,图书信息中心应与捐赠人沟通确认情况;如果确实不符合前述第三条,图书信息中心将退回所捐赠的文献资料。如果所捐赠的文献资料不符合前述第七-九条要求,原则上应退回给捐赠人。如捐赠人同意或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图书信息中心可转赠其他单位或需要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经2024年11月校文献资源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